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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3-05-21

近日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公布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切实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旨在引导企业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履行法定职责,为持续改善苏州生态环境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典型案例

 

01

相城区某铜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相城区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知酸洗车间集水池接头松动,却未及时修复,导致废水通过雨水管网外排;酸洗废水未按自查评估报告要求处置,擅自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到的尾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软管排入市政管网。经采样监测,外雨水管水样总铬超标三倍以上;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池内水样总铜超标;软管中废水水样总铜超标百倍以上。

 

查处情况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污染环境涉刑案件中,企业管理者对于犯罪事实往往矢口否认,那么第一现场、第一时间调查尤为重要。加强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调查的技术优势和公安部门调查讯问的专业技巧相互支持,发挥出了1+1>2联动优势,迅速形成完整证据链。

 

02

苏州市吴中区某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及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底,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巡查发现:位于吴中区的某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存在数据恒值现象,且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原因。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突击检查,查实该企业接管污水管网的总管破裂,超标废水直接排入东侧河道;自动监测采样泵故障,给排水管路内水流未能正常循环,监测设备无法采集水样。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合计45.24万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苏州市持续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通过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实现对违法企业的精准打击;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作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属地监管和市级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的监管态势。

 

03

张家港市某机械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8日,根据大气走航监测线索,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械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油漆工人在油漆房内进行刷漆作业,油漆房内放置有已完成油漆作业的工件,表面油漆尚未晾干,但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现场有明显油漆异味,执法人员使用VOCs仪器监测,监测数值达到81.21ppm。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前体物,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遏制臭氧超标的重要措施。苏州市积极采用大气走航监测、无人机热成像、环保云电力等科技手段,拓宽监管维度,提升监管力度,推动企业不断增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能力和水平。

 

04

张家港市某公司蓄热式催化氧化炉(RCO)异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日,根据云电力监控系统预警,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赴某公司现场检查,查实该公司的蓄热式催化氧化炉(RCO)存在夜间异常运行情况,真空泵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入RCO后未经有效处理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2.9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企业应加强对于废气处理排放设施的维护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必须保证产污工段和对应环保设施同时运行,企业应加强对安环负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的警惕性和敏感度。

 

05

常熟市某染整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巡查发现,常熟市某染整有限公司存在夜间数据恒值现象。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员于6月9日对企业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违规降低自动监测采样频次;COD在线监测仪进水阀门关闭,无法正常监测出水指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10.1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当前,利用科技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案就是典型的借助废水在线监控查处的一起环境违法案件。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有利于生态环境执法从“随机查”转为“点穴查”,从“结果查”转为“溯源查”,对进一步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该案系通过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分析,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查处,充分显示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哨兵”作用。

 

06

张家港市某五金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9日,根据走航监测线索,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赴某五金工具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蘸塑工段正在作业,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但用于废气治理的光氧装置未开启,活性炭吸附装置内仅安装一道活性炭(环评批复要求蘸塑工段配套建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苏州市积极使用大气走航监测、环保云电力等科技手段拓宽监管维度,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大气走航监测发现线索查处违法行为的案例,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企业切勿心存侥幸,务必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切实履行好治污主体责任。

 

07

苏州市相城区某合金模具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合金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关人员将超标的含铜废水通过可活动拆卸的绿色软管外排,属于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案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本案调查之初,企业负责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但面对活动软管及简陋的环保设施,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聘请专家现场检测、试验该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最优处理能力,最终查实违法行为。

 

08

张家港市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废水在线监控系统超标警报,赴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排水。经采样监测,该排放水化学需氧量超标。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三个月。

 

案件启示

企业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关注自动监测数据,如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排水并及时排查整治,否则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会被责令限制生产直至整改到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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