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电镀协会(英文名称:SUZHOU ELECTROPLATING ASSOCIATION,缩写:SZEA)。
第二条 本会是归属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从事表面处理工程的企业、科研、设计、教学、设备与原辅材料制造和经营,以及与表面处理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本会是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是为企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以服务、交流、参与、管理为工作方针,为会员和行业服务,充分发挥本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行业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苏州市312国道新塘桥苏州市虎丘电镀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充分发挥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提出表面处理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建议。反映行业与会员诉求,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 开展对本行业基础情况调查、收集、统计和整理工作,积极为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本行业规划的制定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论证;
(三) 根据行业特点,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 向会员提供国内外表面处理技术,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趋势的有关信息,组织技术咨询和交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 参与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等,宣传和贯彻电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积极促进行业水平提高;
(六) 切实为企业服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电镀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验收等各项工作,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 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九) 与国外、境外同行组织,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 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从事表面处理工程的企业、科研、设计、教学、设备与原辅材料制造和经营,以及与表面处理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新会员入会,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有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掌握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四) 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方面的有关统计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经信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经信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经信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或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和苏州市经信委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经信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经信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经信委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经信委业务主管部门和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