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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电镀协会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苏州市电镀协会和与其合作的其他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苏州市电镀协会及其合作机构拥有熟悉本行业工艺技术,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国家级审核师和高级技术人员,可以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如实报当地经贸委和环保局以及市电镀协会。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环保局和市电镀协会将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将不定期检查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市电镀协会和参与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将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对积极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我会将予以表彰并报当地经贸委和环保局争取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第十七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不公布或未按要求公布排污情况的企业、应实施但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故意弄虚作假,谎报结果的,我会将报市经贸委、环保局公布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电镀协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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