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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电镀协会

             苏州电镀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以及我市经贸委、环保局《苏州市推进清洁生产指导意见》和《苏州市电镀行业产业升级的工作意见》文件精神,协助政府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评价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受市有关单位委托,我会制定了《苏州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以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通过物料平衡,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有毒和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镀行业的范围是指各种金属的电镀、电解、电铸、化学镀、热浸镀、刷镀、印制版电镀以及金属的氧化、磷化、钝化等表面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电镀生产、加工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企业内电镀车间。
    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有序展开。电镀行业属国家强制性审核行业,政府鼓励企业积极行动自愿审核。
    第五条  苏州市经贸委和苏州市环保局负责本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经我会和有资质单位共同审核的结果最终须由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通过。
    第六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我会根据企业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量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经贸委、环保局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企业也可自愿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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